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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婚恋期间的花费能否要回?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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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壮森 王璐  发布时间:2022-02-16 11:02:20 打印 字号: | |


恋爱时的你侬我侬,红包一发情意浓浓;分手后的翻脸无情,删除拉黑不再联系。现实中,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因之前的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甚至双方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花费名目众多,有节日的礼物、有表达爱意的转账、有代付的各种费用,甚至还有结婚彩礼,那么以上种种财物款项在分手后还能否要回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几种情形,下面对第三种情形进行解读。

问题:分手后一方认可欠付对方钱款,是否应当返还?

分手后双方将恋爱期间双方的支出统一结算,有证据证明最后一方认可尚欠另一方钱款,这样的行为视为对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转化,一方可以依据相关证据要求另一方返还。

问题:以情感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否无权要求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将人的感情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

结语:恋人之间交往时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互相赠送礼物、发送红包再所难免,但是一旦结婚目的或其他恋爱目的未达成而出现纠纷时,礼物和钱款的归属就变成了财产上的最大争议点。恋爱虽甜蜜,隐藏风险需谨慎!恋爱中的双方应当真诚以待、且行且珍惜,更应注重感情的培养和沟通,“对簿公堂”实乃下策。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