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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婚恋期间的花费能否要回?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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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壮森 王璐  发布时间:2022-02-11 16:42:27 打印 字号: | |


    情人节将至,恋爱时的你侬我侬,红包一发情意浓浓;分手后的翻脸无情,删除拉黑不再联系。现实中,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因之前的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甚至双方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花费名目众多,有节日的礼物、有表达爱意的转账、有代付的各种费用,甚至还有结婚彩礼,那么以上种种财物款项在分手后还能否要回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几种情形,下面对第二种情形进行解读。

问题:彩礼是否要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应当返还。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需有相关证据证明转账的性质确实是彩礼。

注:以下情形彩礼不予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