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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婚恋期间的花费能否要回?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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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壮森 王璐  发布时间:2022-02-10 11:30:02 打印 字号: | |

    情人节将至,恋爱时的你侬我侬,红包一发情意浓浓;分手后的翻脸无情,删除拉黑不再联系。现实中,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因之前的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甚至双方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花费名目众多,有节日的礼物、有表达爱意的转账、有代付的各种费用,甚至还有结婚彩礼,那么以上种种财物款项在分手后还能否要回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几种情形,下面对第一种情形进行解读。


问题: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返还?

1.表达爱意的转账、日常消费性支出无权要求返还。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2. 大额的经济往来,明显超出正常开支的花费,更容易被认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应当返还。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