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主要集中于网络在线诉讼、独任制、送达、简易程序最长审限、小额诉讼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范围等六方面。下面对其亮点一进行解读。
亮点一、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1. 将独任制有条件的扩大到普通程序
新修条文第四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 中院可在简易程序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中适用独任制
新修条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情形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六类民事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首次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新修条文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各级法院,近期宣传信息务必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释法、法官说法、民法典解读、“访惠聚”工作这几类,有优质的案件简报及时投送中院政治部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