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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现场做调查 力促案件快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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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海成  发布时间:2021-09-16 10:3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三庭成功化解一起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深入案件发生地,依法调取案件证据,充分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

【案件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亲戚且居住在一起,因村、镇危房排查工作,李某所住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后李某将房屋自行拆除。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被拆除房属自己财产,李某无权对其做出任何决定,故2020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所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均不能房屋系张某所有,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昌吉州中院民三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入案件发生地,向该村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情况了解,并调取相关证据,通过走访、取证,均无法证该房屋系张某所有。通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承办法官向张某详细讲解了取证经过,并耐心地向其释法析理,对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所要面临承担的后果。经过承办法官的解释,张某对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开庭前提交撤诉申请,撤回了上诉,并对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感谢。至此,该案得以撤诉结案。

自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昌吉州中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动力,主动服务群众,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