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采取“云庭审”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该案当庭支付,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事后,案件承办法官宋晓蕾受邀在线参与新疆新闻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
案件回顾
A公司为了推广业务,从网上转载了他人文章到该公司公众号,这一行为被B公司发现,B公司认为A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深入细致了解案件是第一位的,我在受理该案后,一方面安排法官助理对当事人诉讼材料进行梳理,一方面阅卷后分别与双方取得联系沟通。通过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掌握案件情况,迅速抓住案件重点。
将他人文字作品上传到自己公司的公众号提供给网民观看是否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案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是如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本案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但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所以围绕侵权事实和赔偿问题,我反复与双方电话沟通,特别是给被告耐心做释法析理、分析利弊的工作。因原告方在外地,为便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通知双方进行互联网“云庭”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的结果是什么?
A公司未经权利人B公司同意,从网上转载权利人的文章到该公司公众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当庭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B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在如今网络信息媒体广泛流传的时代,不少人习惯分享一下自己浏览过的信息,但如果是一个微信公众号或者是网站,那么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转载他人文章、图片等就属于公众传播性质的行为,应当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