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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昌吉州中院:多元解纷有方法 司法服务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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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苑媛、马百慧  发布时间:2021-09-08 12:07:26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转变司法作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近日,昌吉州中院速裁快审团队主动上门调撤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并为双方当事人上门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据悉,2019年3月,王某等4人以“五户联保”的方式从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王某贷款本金6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因王某意外离世,个人遗产由女儿及父母继承,与王某共同担保的4人为其偿还了所欠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6千元,故4人将王某父母及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偿还4人为王某支付的欠款。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父母及女儿向其4人每位归还欠款1.65万元,王某父母及女儿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昌吉州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王某父母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无力偿还,其孙女已经为其父偿还另案3万元的借款,现在如果再还本案的6.6万元,他们不能接受。见此状况,承办法官组织速裁团队,来到当事人王某家中,与王某父母及女儿进行面对面交流,向其释法析理。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既然已经继承了王某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其所欠款项进行偿还。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下,王某父母及女儿也明白了“遗产的范围内偿付”的意义,故撤回了上诉,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人死是否账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死者有遗产的,由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关债务,超出部分没有偿还义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可以执行死者遗产;没有遗产的,债务消灭。


 
责任编辑: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