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调解,成功挽回了我的损失。”近日,昌吉州中院审管办成功调解一起借款纠纷案,成功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
2015年9月安某向庞某借款40万元,口头协商月利率为30‰,后陆续支付7万余元,剩余欠款却吃吃不予偿还,故庞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案某辩称,已经偿还庞某现金33.3万元,并有庞某现金收条一张为证。庞某对此不认可,称收条确是他亲笔书写,但安某承诺事后将欠款一并偿还,其只出具了收条,自己其实并没收到钱。
一审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询问,并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认为,庞某主张事实的存在更具有高度可能性,对安某主张还款33.3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对此安某提出上诉。
二审中,经承办法官调查,确系收条上内容是收到对方现金33.3万元,签名真实,表述清晰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实际还款各执一词,态度异常坚定,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与双方沟通,向其释法析理,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开导,劝说双方放下成见,以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问题,并提出调解建议方案,承办法官又从双方的调解方案中找出共同点和相似点,逐一向对方说明,经过不断地努力,将双方的分歧逐渐消除,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某分期向庞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5万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体现了法官的高度责任心和不解决纠纷不罢休的恒心。今后,昌吉州中院将继续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不断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