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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昌吉州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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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9 09:57:46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切实满足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首创制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严禁”》,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申诉全流程,为两级法院干警划定“红线”“底线”“高压线”,努力为昌吉州贯彻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力争通过多元高效的司法服务,让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昌吉州人民法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严禁”

 

一、严禁违反立案登记制度

不得简单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不得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方式搞变通限制立案;不得在季度末、年底停止收案。

 

二、严禁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不得在立案条件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规则适用、生效案件执行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三、严禁混淆刑民责任界限

不得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不得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不得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问题不移送、不处理;不得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简单作有罪认定。

 

四、严禁违规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不得违反规定指定鉴定机构;不得在鉴定机构名册之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及超资质委托鉴定。

 

五、严禁超强度超范围适用强制措施

不得随意查封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和公司公章;不得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超标的、超时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对符合解除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拖延处理;不得对能活封活扣的涉案财产,不加研判直接死封死扣。

 

六、严禁滥用执行司法权力

不得虚假终本报结,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不得违规纳入、删除、撤销、留存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拖延执行、选择执行、消极执行和乱执行;不得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不得“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违规适用破产程序

不得放宽破产申请审核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指定破产管理人;不得随意延长、缩短执行转破产释明、审查、启动、受理、宣告等时限。

 

八、严禁滥用民事免责条款

不得随意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得违反分配举证责任原则;不得将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平等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免除的法定依据。

 

九、严禁违反审限相关规定

不得随意启用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不得久调不判、久拖不决侵害平等市场经营主体权利。

 

十、严禁简单处置冤错线索

不得对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再审、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疑似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线索简单处理、书面审理、匆忙结案。

为确保上述措施落地见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公开受理违反 “十严禁”方面的各类投诉。


 

来源:昌吉州中院
责任编辑:李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