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分享到:
作者:马睿昱  发布时间:2021-04-27 11:05:31 打印 字号: | |

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昌吉州中院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找准保护知识产权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合点和发力点,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效能。

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超市及经营者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该公司系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制造的白酒产品“国A”是行业内有代表性的浓香型有机白酒。原告于2002年注册了“国B”商标,于2006年注册了“国A”文字商标,并对“国B”“国A”商标及其白酒商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国B”商标具备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2020年,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国A”白酒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被告销售的假“国A”白酒,侵占了原告正品酒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原告希望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系微小商户,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向被告及旁听的微小商户经营者讲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认定等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让经营者明白其虽然无法分辨商品的真假,但是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进货渠道,从审核发货人资质、进货方式、进货价格等多方面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释法析理后,被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同意向原告进行赔偿,此案得以化解。

近年来,昌吉州中院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威慑、预防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推动区州党委关于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自治区高院“1+N”工作机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