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一庭成功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在庭前,促使对簿公堂的友情得以修复,积怨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案情
2013年6月,卢某因资金困难向薛某借款10万元用作生意周转,约定当年年底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卢某称生意亏损较大已无力偿还借款,遂引发纠纷,后薛某向卢某索要借款长达六年,无奈将卢某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卢某与薛某系朋友关系,薛某为顾及朋友情分,待借款到期后未直接选择将朋友卢某告上法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存在一定调解基础,便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其做起调解工作。起初,卢某情绪起伏较大,不承认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承办法官则耐心向其摆事实、讲道理,明之以法、示之以利害,并向其表明薛某的态度,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卢某同意与薛某调解,并提出调解办法,偿还薛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薛某则表示不愿为了借款伤了朋友间的感情,同意卢某的调解方案,自愿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件得以化解。
昌吉州中院民一庭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用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和使命,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