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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母子亲情生裂痕,司法为民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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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恒  发布时间:2021-04-10 10:44:57 打印 字号: | |

四月的阳光,温暖而和煦地洒满院落,在吉木萨尔县一家农户的屋子里,八十多岁的老人看着面前摆着的几沓崭新的钞票,叹息着说:“两年来压在我心头的一件事情终于解决了,今晚我也能睡个好觉了!”

林某与王某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次子和长女先后成家后另分了宅基地。按照农村习俗,小儿子与父母共用一块宅基地,不再另行划分宅基地。林某和王某遂与小儿子王小某一起生活直至其结婚生子。王小某在原宅基地上又加盖了一幢房屋,并对父母修建的房屋门窗及围墙等进行了翻修。后林某丈夫去世,林某与王小某共同居住的院落被征收,王小某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两幢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0万元,其中包含父母修建的老宅的补偿款25万元。王小某领取补偿款后给了林某10万元。林某想要给其他子女也分一部分拆迁补偿款,王小某不同意。母亲与儿子因此产生嫌隙,亲情出现了裂痕。林某一气之下将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向其返还剩余拆迁补偿款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25万元拆迁补偿款属于林某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一半归林某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某的遗产,应由林某及四个子女继承,遂判决王小某取得其中2.5万元,剩余应返还林某。王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系按户享有,王小某一家与其父母共同对涉案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分割涉案拆迁补偿款时应考虑扣减宅基地补偿款中王小某享有的份额以及王小某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添附的价值。考虑到该案系家庭纠纷,调解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弥合亲情。承办法官周美蓉遂多次通过电话给当事人做释法明理工作,并联系老人的其他子女从中调和。考虑到原告是八旬老人,居住地距离昌吉路途遥远,老人家出行不便,也不识字。周美蓉遂与一审法院沟通,由一审法官亲自到老人家里做调解工作。经过两级法院联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李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