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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 | 执行小课堂之“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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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贝克  发布时间:2020-12-30 21:28:42 打印 字号: | |

  “我不管被执行人有没有钱,我也不管你们法院用什么措施,我现在就要我的钱……”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应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入对该问题的探讨。

   昌吉州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地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崔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崔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调查,崔某家境贫困且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确实无履行能力。由于崔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法院最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最终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给予了申请人一次性救助款。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尽管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为避免“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昌吉州中院执行局温馨提示: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