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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 | 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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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翔馨  发布时间:2020-09-24 18:10:42 打印 字号: | |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娱乐、具有冒险精神,随之而来在各类具有挑战性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甚至遇难的新闻也层出不穷,那么,在这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第一次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后,对各方责任的界定列入立法。下面就由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李静蓉,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中“自甘风险”的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李静蓉解释说,“自愿参加”是指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对危险有清楚的认识,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具有一定风险”是指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比如,登山有跌落的风险,踢足球有骨折的风险。“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这时如果受害人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是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这里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超出比赛或活动规则允许的范围造成的损害,或者是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等。

有了这个条款,学生在学校的文体课堂、比赛中受伤也要承担风险吗?

李静蓉进一步说明,不是的,因为学校的文体活动毕竟是一项教学安排,与该条款中的“自愿参加”有一定的区别,且该条的第二款“活动组织者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就是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即如果公共场所和教育机构对造成的人身损害没有尽到相应的预防、警示、救助义务,仍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该条款的立法意义,李静蓉表示,“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文体活动的举办方或参与方免受诉累,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进行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量力而行,同时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同伴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朱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