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遗嘱继承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2021年将要施行的《民法典》,对继承宽恕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李娟对此进行了解读。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李娟解释进一步解释,所谓继承宽恕制度,是指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之后,符合法定条件,重新获得继承权的制度。但适用这一制度,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王阿姨有一儿一女。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为了能得到她的财产,用打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要求把所有的财产都由儿子来继承。
几年后,王阿姨的儿子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王阿姨也原谅了他,在去世前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了儿子。然而王阿姨的女儿则认为王阿姨的儿子曾以胁迫手段威胁王阿姨写下遗嘱,其行为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
那么王阿姨的儿子到底能不能继承房产呢?
案例中,王阿姨的儿子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母亲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可依据后立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继承宽恕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不仅给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家庭一个恢复亲情关系的机会,更体现了中华民族家庭相处中“以和为贵”“无隔夜仇”的观念,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力度,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