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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质效考核指标数据提示(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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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7 16:39:33 打印 字号: | |

总计12项核心指标

注:括弧内数据系截止到4月3日的数据。

1、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全疆平均值(91.8)92.42,低于平均值法院2家:阜康(88.76)90.51、昌吉市(78.29)81.72。

2、执结率,全疆平均值(47.16)44.36,低于平均值法院2家:木垒(41.57)39.95、奇台(33.63)40.42。

3、实际执行到位率,全疆平均值(6.54)6.03,低于平均值法院3家: 木垒(4.51)4.47、玛纳斯(3.36)4.5、昌吉市(2.95)3.86。

4、执行完毕率,全疆平均值(23.33)21.54,低于平均值法院5家: 昌吉市(19.46)18.13、阜康(21.22)20.97、木垒(15.81)16.12、玛纳斯(11.08011.49、奇台(6.36)7.04。昌吉市下滑到平均值以下。

5、结案平均用时,全疆平均值(68.19)69.29天,超过(负向指标)平均值法院7家:吉木萨尔(70.48)73.54、木垒(74.12)70.57、阜康(93.85)92.39、呼图壁(94.26)94.09、昌吉市(100.08)99.66、奇台(115.29)117.08、玛纳斯(132.46)128.61。整体未达标。

6、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全疆平均值0.04,超过(负向指标)平均值法院3家:呼图壁(0.05)0.05、木垒(0.08)0.08、奇台(0.08)0.07。

7、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全疆平均值589.9天,超过(负向指标)平均值法院2家:昌吉市594.08,木垒(619)602.6。增加昌吉市。

8、保全率,平均值(9.94)11.63,低于平均值法院1家:昌吉市(8.94)10.55。

9事项受托平均用时,全疆平均值4.87,超过(负向指标)全疆平均值法院4家:玛纳斯5.06,吉木萨尔(7.68)7.96、昌吉市(8.25)8.12、奇台(19.86)18.69。增加玛纳斯。

10、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全疆平均值(75.04)75.83,低于全疆平均值法院6家:奇台(63.64)65.71、呼图壁(57.14)57.14、木垒(50)50、阜康(33.3)50、吉木萨尔(44.44)44.44、玛纳斯(30)41.67。

11、案拍比,全疆平均值(1.86)1.74,低于全疆平均值法院1家:木垒(0.32)0.28。

12、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全疆平均值(85.75)82.96,低于平均值的法院4家:吉木萨尔80.56,呼图壁(82.82)78.04,玛纳斯(82.66)76.47、昌吉市(79.09)75.22。

以上是4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抓取的12项考核核心指标数据,其中吉木萨尔县、阜康、呼图壁有4项,玛纳斯、奇台有6项,木垒、昌吉有8项指标低于全疆平均值,吉木萨尔、昌吉低于平均值的指标数有增加,请各县市院领导对低于全疆平均值的数据,责令执行局认真分析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尽快提高整改,州中院执行局将持续通报考核数据。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