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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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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7 13:34:28 打印 字号: | |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须知


一、法院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律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公开被执行人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案件信息。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令和强制财产申报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按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申报的财产以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限。


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増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必须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日内补充申报。


三、被执行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拒不提交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院将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向政府投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离境。因案件需要,还可以依法扣押相关出入境证件。


五、被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知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六、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可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八、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产。


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的,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或撤销。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


九、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十、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书面担保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决定暂执行及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十ー、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应当向去院书面申请要求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