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或个人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法官或立案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异议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异议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注销的情况说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确认书。
(三)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所涉相关执行文书材料。
(四)支持案外人主张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
(五)案外人应按照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个数提交证据副本。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三、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一)案外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案外异议听证或听证调查结束前完成举证。
(二)案外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当在第一次听证或听证调查结束前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反驳证据的,应当在第一次听证或听证调查结束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以上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