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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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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7 12:49:11 打印 字号: | |

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书


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         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         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