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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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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6 18:39:29 打印 字号: | |
十二、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1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或保全错误的。
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
债务已经清偿的。
5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6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8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十三、财产保全与执行的衔接

1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2

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