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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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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6 18:35:19 打印 字号: | |
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及受理法院

1

可以在起诉(仲裁)之前申请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可以在起诉(仲裁)受理之后申请财产保全,由受理法院处理。

3
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4

第二审法院裁定对第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实施。

5

再审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6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七、保全期限

1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5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八、轮候保全

1

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2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3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4

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5

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6

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