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帐务管理,并依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因此,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业务中的资金存放、调拨,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开立、使用、备案和管理,故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法院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基金而享有的款项,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除因特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信托收益,可以保全和强制执行,没有特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