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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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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26 18:23:02 打印 字号: | |

公有财产的保全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


 1,动产保全措施

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2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 适当方式。
3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 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不动产保全措施

1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2对于已登记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3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 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5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 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3、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 -权利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4.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5.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6.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7.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8.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9.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10.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4.房屋

1.以下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1.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1.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2.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3.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5.动产

1机动车辆

       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2铁路运输货物

     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部门因协助执行扣押货物而产生的装卸、保管、检验、监护等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但应先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不是责任人的,可以再向责任人追偿。扣押后的进出口货物,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法院在对此类货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责令有关当事人补交关税并办理海关其他手续。


6.股权、投资权益

1.法院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2.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3.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6.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7.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7.1.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7.2.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7.3.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保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
9.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法院可以扣押。
10.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1.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12.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