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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昌吉 | 推行具结保证书制度 树立诚信诉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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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静蓉  发布时间:2020-05-24 12:38:16 打印 字号: | |

“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这是2020年5月21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承揽合同一案的两名当事人及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一幕。

为打击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诉讼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的决定》,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昌吉州中院严格落实,并结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推行当事人、保证人具结保证书及当庭宣读的制度,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审查力度。截止目前昌吉州中院已有12人次当庭宣读保证书。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昌吉州中院将全面实行诚信事实具结保证书制度,倡导诚信诉讼,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关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法律后果的释法工作,对经审查发现违反城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坚决依法惩处,积极推动树立诚信诉讼的规则意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