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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中院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规则 提升司法裁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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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丽梅  发布时间:2020-04-15 18:55:2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昌吉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对相关名词、部分内容调整修订后,制定完善更加贴近该院审判工作实际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该规则最大限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精神要求,契合昌吉州中院审判工作实际,突出服务法官、服务审判的制度功能,体现“有权必有责、放权不放任”的审判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除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四类案件”外,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明确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明确了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明确了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审判秘密的法律义务等等。

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以其开放性、程序性、民主性、权威性等自身特点,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的标志性制度。此次修订对于进一步凝聚法官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专断、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抵御外部非法干预、确保裁判结果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0年第一季度,昌吉州中院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7次,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各类案件19件。

 
来源: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