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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 玛纳斯县法院审结首起强迫劳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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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倍嘉 唐琦​  发布时间:2020-04-13 18:34:05 打印 字号: | |

残障人士本是弱势群体,本应得到更多的关心和保护,但有人却良心泯灭,将黑手伸向了他们。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起强迫劳动案。

张某、马某在玛纳斯县经营一家餐馆。2017年4月,马某在某软件上认识了未成年残障人士李某,将其带到自家餐馆务工,承诺在打工期间包吃包住、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李某工作后一直未能休息,多次提出要辞职回老家。但是,张某、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辞,并克扣、截留李某工资。期间,马某还经常对李某实施谩骂殴打,致李某体表留下多处伤痕,对其身心造成损伤。

2018年夏季,李某因忍受不了压迫独自离开该县前往某市。随后马某前往该市找到李某将其带回,继续强迫其劳动。

2019年6月,李某因无法忍受再次外出逃离,周边店铺老板发现李某失踪后,向警方报警。警方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讯问,三天后马某自动投案。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在较长时间内以暴力方法强迫有智力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依法对张某、马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一万元罚金。

法官说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本案被告人张某、马某为了节省成本,采取不发工资、殴打谩骂的形式强迫残障人员为其劳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劳动罪,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马某处以相应刑罚。

 
来源: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元正